未走加班審批就不算加班?法院判決給出明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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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中,不少人為了推進項目、追趕進度,常常早出晚歸,可當他們向公司索要加班費時,卻可能得到“未走加班審批,不算加班”的回應。
這種說法是否合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審結了一起涉及加班審批的勞動爭議案件。

2019年8月,張某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軟件開發(fā)工程師,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實行標準工時制。該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明確:加班需填寫《加班確認單》,經(jīng)各級相關人員審批后才算加班,自行延長工作時間且未及時補辦加班審批手續(xù)的,不視為加班。
2021年12月,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延時加班工資和休息日加班工資總計18萬余元。張某稱,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間,公司要求員工周一至周五的打卡時間為9:00至21:00,周六為9:00至17:30,每天午休一小時,周日休息。為證明這一主張,張某提交了公證書等證據(jù),顯示公司曾通過郵件等方式明確通知上述工作時間要求。
公司則辯稱,張某的工作時間是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中午休息一小時,周末休息。公司還指出,規(guī)章制度明確規(guī)定員工加班需提前走審批流程,未經(jīng)審批的不算加班,所以張某的打卡時間不等于實際工作時間。即便張某存在延時加班,也應在扣除午休一小時的基礎上,再扣除一小時的晚餐時間。經(jīng)核查,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間,扣除用餐、休息時間后,張某累計延時加班338小時、休息日加班132小時。
北京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某提交的公證書等證據(jù)能證明其實際執(zhí)行的考勤打卡與公司主張的考勤時間不一致,客觀上存在延時和休息日加班的事實。公司雖以“未經(jīng)審批”為由否認,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反駁。因此,法院認定張某在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間存在延時及休息日加班,最終判決公司支付張某延時加班工資33000余元和休息日加班工資27000余元。
法官表示,加班審批制是很多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目的是避免員工因效率低或自主延長工時而產生不必要的加班費。但這并不意味著只要沒有審批,加班就不存在。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需對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公司有加班審批規(guī)定,員工應履行審批手續(xù);未經(jīng)審批的,需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加班確實發(fā)生。僅憑借打卡記錄單方面主張存在加班事實的,法院仍需結合其他事實綜合認定。
原標題:《沒走加班審批,算加班嗎?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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