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6種電動自行車處罰案件,責任如此劃分
目前,電動自行車已經成為人們旅行和交通的重要工具之一,但由于非法停車、非法充電或改造和更換鋰電池而引發(fā)的事故令人震驚。近日,北京通報了多起處罰案件,包括以下六種典型情況。讓我們通過案例了解不同群體的責任,如車主、物業(yè)、商家、房主等。
情況1
把電動自行車停在樓梯間
罰款850
近日,北京經濟開發(fā)區(qū)消防救援支隊深入轄區(qū)居民小區(qū)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在淞海鎮(zhèn)四海路中旅亦府小區(qū)的一棟高層建筑中,一名居民為了方便將電動自行車停在自家門口的樓梯上,拒絕整改。消防監(jiān)督執(zhí)法人員決定對其處以85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情況2
把電池帶回家充電,引起火災
行政拘留10日
2024年2月22日,通州區(qū)一高層居民小區(qū)27樓起火。經調查,火災是該層居民擅自將電動自行車電池帶回家充電時突發(fā)故障造成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通州區(qū)公安局對因過錯引發(fā)火災的當事人行政拘留10日給予行政處罰。
情況3
非法帶電池回家存放,造成火災
行政拘留12日
2024年1月4日,房山區(qū)某住宅小區(qū)發(fā)生火災。經調查,火災原因是當事人非法將儲存在家中客廳的電動自行車電池帶回家突發(fā)故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房山區(qū)消防救援支隊聯(lián)合區(qū)公安分局對過失引發(fā)火災的當事人進行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處罰。
情況4
未制止違規(guī)充電引發(fā)火災
房地產、車主均承擔責任
居民徐某和朱某使用物業(yè)公司管理的插件給電動自行車充電。由于電路故障,兩輛車燃燒,隨后引燃了胡某的電動自行車,他們周圍使用弱電箱插件充電。三輛車同時起火,造成火災,造成四人受傷,造成一些經濟損失。監(jiān)控錄像顯示,朱某將陳某的電動自行車推入樓梯充電,物業(yè)公司的一些工作人員沒有通過現場制止。
法院判決每個被告支付4名受傷人員的人身傷害和200多萬元的家庭經濟損失。其中,小區(qū)物業(yè)公司和徐各承擔30%的責任,林某和朱某共同承擔30%,胡某承擔10%。
情況5
電池非法改裝引起火災
一人判三年六個月,一人判三年。
一棟房子在2022年4月16日發(fā)生火災,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發(fā)生后,消防救援大隊聯(lián)合多個部門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是民房內電動摩托鋰電池故障點燃周圍可燃物。這款電動自行車原裝鉛酸電池,后來被改造成鋰電池,導致電池倉失去了自身的封閉功能,導致鋰電池內部故障起火。據調查報告,火災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劉某、周某非法改裝電瓶車電池造成的,符合火災追訴標準。
法庭裁定,被告人李某犯火災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周某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情況6
業(yè)主疏于管理,租戶電動自行車引發(fā)火災致人死亡。
房主、租戶各判一年四個月。
2019年的一天,租戶李某把安裝“增能電池”的電動自行車停在一樓樓梯上充電。第二天凌晨1點40分左右,電動自行車發(fā)生電路故障,引發(fā)火災,造成一人死亡,三人燒傷,現場部分財產被燒毀。
綜合案例分析,房主周某忽視了對存在消防逃生隱患的出租屋的管理,導致租戶在充電電池電動車時擅自安裝電池發(fā)生火災;租戶李某安全意識淡薄,未履行安全注意義務,擅自改造電動自行車電池并非法充電,引發(fā)火災。法院最終依法判處房主周某犯火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租戶李某犯火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電動汽車起火事故一旦發(fā)生。
車主個人 小區(qū)物業(yè)
電瓶制造商的責任
究竟誰應該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15條 縱火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第1165條 侵權者因過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而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兩人以上各自的侵權行為造成同樣的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責任大小難以確定的,平均承擔責任。
一千二百零二條 由于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千二百零三條 被侵權人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可以向產品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銷售者要求賠償。如果產品缺陷是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有權在賠償后向生產者追償。如果產品因銷售者的過錯而有缺陷,生產者有權在賠償后向銷售者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以警告或者500以下罰款;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冒險;過失引發(fā)火災;火災發(fā)生后阻止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責任的人員不及時報警;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絕履行火災現場指揮官的指揮,影響滅火救援;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未經允許拆除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地方和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一條 由于產品缺陷造成的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生產者能夠證明存在以下情況之一,他們將不承擔賠償責任:他們不會將商品投入流通;當商品投入流通時,造成損害的不足仍然不存在;當產品投入流通時,科技水平無法發(fā)現缺陷的存在。
第四十二條 如果銷售人員的過錯導致產品出現缺陷,造成人身和他人財產損害,銷售人員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銷售人員不能指示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缺陷產品的供應商,銷售人員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如果生產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的產品,以確保健康和人身和財產安全,責令停止生產和銷售,收走非法生產和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和銷售的貨物(包括已銷售和未銷售的貨物,貨物價值相同的貨物)等于貨物價值的三倍以上的罰款;如有違法所得,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禁止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安全通道或給電動自行車充電。
鼓勵在高層建筑小區(qū)設置集中存放和充電電動自行車的場所。電動自行車的存放和充電場所應單獨設置,并與高層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離;如果確實需要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中,應與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必要的消防設備應配備在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充電設備必須具有自動斷電功能。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單位和個人處以2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營利單位和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7)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安全通道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給電動自行車充電,拒絕改正。
電動自行車的安全停放和充電
車主個人 小區(qū)物業(yè)
電瓶制造商的責任
該怎么辦?
車主個人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引起火災,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火災,可能會面臨各種行政責任。
非法充電的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非法停放電動自行車引起助燃、火災增加的,也可以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即使是把電動自行車停在公共充電棚的電動自行車車主,也要盡到注意自己電動自行車安全的責任,及時發(fā)現和排除車輛故障和安全隱患。否則,如果發(fā)生火災,損害他人人身財產,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電動自行車的所有者和用戶應將電動自行車或電池放置在集中充電設施中,避免在住宅(包括建筑物和室內)停止充電;不要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建筑物的過道、樓梯、疏散通道和安全通道,嚴禁在上述公共區(qū)域停放或充電;不要購買或使用非標準或超標的電動自行車;不要非法改造電池或購買二手電池;盡量避免過度充電,防止充電設施過熱、短路等故障,從而引發(fā)火災事故。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
公安部《關于加強電動汽車停放充電火災防范規(guī)范的通知》規(guī)定,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主管單位、村委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制止和安排檢查發(fā)現電動汽車違規(guī)停放充電的清理;拒絕清洗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物業(yè)公司作為社區(qū)消防負責人,應當維護管理區(qū)域疏散通道、安全通道、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采取有效措施,如停止將電池帶入電梯、將電動自行車停在走廊等違規(guī)停車和充電行為,并對管理區(qū)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通道、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與此同時,對于電動自行車車棚等容易發(fā)生火災的地方,必須安裝滅火器等消防設備,鎖定弱電箱,履行消防安全防范責任。否則,發(fā)生火災事故時,物業(yè)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電動自行車電池制造商,經營者
電池制造商和銷售商的生產和銷售行為是為了公眾和利潤。如果不能保證產品質量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嚴格的經營行為,將給公眾帶來巨大的隱患。電動車電池制造商、經營者應加強質量控制管理,提高生產技術,確保產品質量安全。產品缺陷是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如果產品因銷售者的過錯而出現缺陷,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所以,如果涉案電池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無法證明自己生產或銷售的電池屬于依法合格的產品,則應承擔火災損壞的賠償責任。
預防電動汽車火災事故
請查看本安全操作指南
原標題:“涉電動自行車6種判罰案件,責任如此劃分”
閱讀原文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版權歸原創(chuàng)者所有,如需轉載請在文中注明來源及作者名字。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編輯文章,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內容、圖片侵犯到您的版權或非授權發(fā)布,請及時與我們聯(lián)系進行審核處理或刪除,您可以發(fā)送材料至郵箱:service@tojoy.com





